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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规范自主创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发放的对象

1、  2002年起在辽宁省内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  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非普通高校的毕业生;普通高校的结业生、肄业生;已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本科的毕业生;其它不具备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二、发放权限

《自主创业证》实行属地化发放,《自主创业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经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自主创业证》一律无效。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毕业证及复印件;

3、  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就业报到证。

(二)申领发放程序

1、  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审批表》。

2、  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三)《自主创业证》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月工作日,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是申请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享受有关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全省通用。

2、《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3、《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4、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

5、  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鉴。

6、  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7、  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

8、  《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9、  《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10、《自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位汉字、1位英文大写字母和10位数字组成。左起第1位汉字为市名简称;第2位英文大写字母为县区代码(由各市自行确定);第36位数字为出生年月;第7位数字为性别(男性为1,女性为2);第812位数字为发证顺序编号。

五、处罚

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暂行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