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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营人发[2003]18号

 

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今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由于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及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取消毕业生进、出市限制,只要有单位接收,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对本科以上毕业生,只要愿意来我市就业,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后找接收单位。

  2、简化企业用人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可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直接到市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办理相关手续。

3、今后各类事业单位补员,应根据需要,面向毕业生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4、对志愿去农村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户口、人事关系保留在市内,减半收取人事代理费。

  5、在国家规定2年择业期的基础上,对派遣到我市的毕业生,可将择业期延长到4年。

  6、建立供求信息登记制度。对登记在册的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训、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可将本单位需求毕业生的情况到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毕业生资源,满足用人单位需要。

7、设立毕业生推荐榜。将毕业生的自然情况及求职意向及时在人才市场张榜公布,供用人单位选择。

  8、建立高校毕业生信息资源库,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   

  9、原籍县区的毕业生在市内有接收单位并就业的,户口可落单位集体户;没有接收单位的可先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户口落人才中心集体户,也可投靠亲友。

10、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人才中心提供2年的免费保管档案服务。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随时在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

 


营口市人事局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