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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关于加强200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各中、省直用人单位,各市教委、人事局、计委: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振兴辽宁、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工作目标,做好2002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社会环境,迎接入世后人才竞争国际化的挑战,切实保障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各地和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立足于科教兴省、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人才、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将巨大的高校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科技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二.高等学校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健全市场,提高信息服务手段,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成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窗口。

三.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提高市场效率。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发展,使之规范化、法制化,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混乱进而发展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凡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就业市场,都需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区(或行业)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须报省政府审批。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社会上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举办以招聘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的招聘活动,更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插手和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如发现省内有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坚决取缔。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少数本科短线专业辽宁生源的毕业生进行适当调控外,绝大多数毕业生通过市场就业,充分发挥市场对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作用。

定向(含地区与学校联办)毕业生的就业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协议,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除家迁、升学、留校外,不可改变就业去向。学校不应向非定向单位推荐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和原委培单位关、停、并、转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就业,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就业时,要尽量保证一定比例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以满足急需补充师资地区的人才需求。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在组织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时,要树立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服务的思想,加强指导,公开信息,认真审查毕业生就业协议,强化履约监督,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签约率和就业质量。

六.关于就业协议书的使用和鉴证问题。

1.普通高校毕业生均使用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要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有关主管部门的接收意见及公章要齐全。

3.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有关服务年限、工资福利、体检要求、工作地点和培训、违约处罚等方面达成的协商意见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签字盖章。

4.省内高校毕业生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汇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省外院校拟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5.鉴证合格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将作为编制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

七.强化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工作管理,严格规范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的行为:

1.进行毕业生人事代理的单位必须具有人事代理资格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其它单位不得为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

2.申请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要和人事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并由学校在派遣前统一办理。

3.实施人事代理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毕业生收费的文件精神,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