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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计划、调配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1999年我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为积极引进人才,振兴辽宁经济,我省将继续接收高层次急需专业毕业生来辽宁工作。凡非辽宁生源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须具备本科以上层次及短线专业等条件,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我省毕业生就业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凡未经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派遣来我省的非辽宁生源毕业生,我省将不予办理有关报到手续。
中央驻辽宁单位接收行业外院校毕业生须具备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省直单位和市级单位接收外省院校毕业生应首先考虑辽宁生源。
省外高校辽宁生源毕业生到省直或中央驻辽宁单位就业的须报辽宁省计委、辽宁省教委毕业办同意后列入计划派遣。
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市工作和跨市工作以及学校上报就业计划时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请将毕业生直接派遣到辽宁省教委毕业办。大连市是国家计划单列市,大连市的生源可以直接派遣到大连。
省外院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必须按入学前的合同规定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定向、委培去向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受理其就业手续。国家计划内自费生请派遣到省教委毕业办。
我省每年集中接收外省院校毕业生的时间从7月20日到8月31日。
辽宁省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省教委毕业办)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一门
邮编:110031 电话:024-86245969
传真:024-86257735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86892835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市计委、教育委员会、教委及有关中直、省直用人单位。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1998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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